徐州工程学院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发布者:周洁发布时间:2021-03-16浏览次数:12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慎重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以及《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组发〔2014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针和原则是:

(一)坚持标准。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认定党员是否合格。

(二)实事求是。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三)严肃处置。对已经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的,绝不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防止出现宽、松、软现象。

(四)正面教育。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防止出现不经过教育转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一刀切现象。

(五)强化管理。完善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需要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三条对民主评议中评定为不合格的以及在现实表现中不符合党章要求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二)政治立场动摇。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四)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脱离群众,对师生员工呼声不闻不问,对师生员工疾苦漠不关心;服务师生员工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师生员工,对待师生员工态度粗暴;不维护师生员工正当权益,侵害师生员工合法利益,与师生员工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或足额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扰乱公共秩序,污染社会风气,社会形象差;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工作消极懈怠,不负责任,吃拿卡要;违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员,不尊老爱幼,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工作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务实效,造成重大影响;精神长期萎靡,不思进取,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师生员工;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八)法制观念缺乏。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师生员工个人利益损失;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九)廉洁自律不严。违反廉政准则,为政、从教不清廉,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拜金主义和特权思想膨胀,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奢靡淫逸;不能洁身自好,沉迷低级趣味。

(十)其他不良表现。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表现。

第三章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

第四条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可视其现实表现,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二)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党组织调查确认,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四章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第五条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

(一)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自我评价、党内互评、群众评议、支部评议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在党委(党总支)指导下,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审慎考虑,提出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党委(党总支)可派人参加。

(三)组织谈话。党支部指派2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党员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民主评议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其意见。对拟处置党员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上级预审。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旁证材料等报党委(党总支)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党委(党总支)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直属党支部直接将上述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五)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拟处置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党委(党总支)应派人到会指导。

(六)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党委(党总支)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党委(党总支)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进行审批,党委(党总支)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委(党总支)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校党委组织部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直属党支部直接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校党委组织部提出相应的审批意见,并在1个月内回复。

(七)公布决定。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宣布。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本人档案和组织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八)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定整改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五章不合格党员处置的政策界限

第六条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七条在具体操作中,要把党员思想跟不上形势、一时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参加某些民间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区别开来。对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第八条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六章党员出口机制

第九条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宽渠道,畅通党员出口,分类处理不同情况:

(一)对主动提出退党的党员的组织处置。对党员自愿要求退党的,经校党委同意,由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对党员主动提出退党,要弄清原因,区别情况,审慎对待,妥善处理。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退党要挟党组织、性质恶劣的,坚决予以清除。

(二)对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的组织处置。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其联系。对取得联系的,有正当理由的,要落实其组织关系,组织其参加党组织活动;无正当理由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照本办法提出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及时进行组织处置。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党委(党总支)审查后,报校党委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三)对出国(境)未归党员的组织处置。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办理停止党籍手续,档案材料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对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对他们中超假未归、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应要求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对超假(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先报校党委组织部,再由校党委组织部报徐州市委组织部备案,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四)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的组织处置。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1年。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党总支)批准。

(五)对违规发展的党员的组织处置。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除对违规经办者、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对通过上述行为进入党员队伍的,其党员身份一律不予承认。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